2024 年 03 月 19 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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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ShenYang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SYP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沈阳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产业领域的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社团组织。

本协会依法开展活动,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秉承务实、开拓、服务、创新、实效的工作原则,积极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诚信自律,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为推动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的发展而不懈努力。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愿望与诉求,维护行业的公共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能,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服务。

第四条  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党建工作。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可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人选的意见;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班子成员和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管理层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等双向互动;听取党组织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重要工作中提出的意见;

第五条 本协会是在沈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本协会接受沈阳市房产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及时反映行业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行业表达观点和立场;

(二)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准则;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提高行业诚信管理水平。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惩戒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调解行业纠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规范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接受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和课题攻关;

(四)开展行业宣传引导,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与媒体联合建立宣传阵地、策划宣传活动,编辑出版物业管理相关文集汇编、学习教材、交流材料、宣传资料等,宣传和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五)开展行业教育培训,建立人才培育机制和培训基地,建立行业专家库和行业培训师资队伍。组织开展行业标准、专业岗位、法规政策、业务技能等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承接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授权或委托的教育培训任务;

(六)开展行业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开展学习交流、参观考察提供协调联络服务,为会员单位举办经验交流研讨会,分享行业内的先进服务经验、典型案例分析、经营创新方案,代表行业促进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领域、相关行业的交流合作,代表行业接待相关单位和组织的交流访问;

(七)收集、研究和发布物业管理相关市场信息和研究成果,通过编制本市各类型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会员单位和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接受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认证、信用评级、创优考评、达标验收、物业招投标专家服务等工作;

(九)建立物业纠纷调解机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单位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为会员单位的正当行为提供支持;

(十)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建立行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先进技术共享机制和行业推动扶持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建立行业在服务创新、服务外包、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联盟平台;

(十一)承接政府管理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经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从事物业管理的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是指热心物业管理事业,有一定实践经验,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有良好的诚

信经营和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 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反映会员服务诉求;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安排或委托办理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协会开展行业发展、学术研究、统计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终止:

(一) 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 无故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本协会秘书处将注销原会员所持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违反本协会章程或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通讯录和会员档案,对会员基本信息、发展情况等进行记录和管理,会员有关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 决定设立和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员参加。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也可由会长提议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1/2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素质好,对党忠诚,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记录

良好;

(二) 具有较强的物业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

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 关心协会发展,模范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四) 按时参加会长办公会等相关会议及协会组织的各项

活动;

(五) 有正常履职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六) 企业无违法经营行为,在行业内无恶性竞争和扰乱

市场行为;

(七) 没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是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六) 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并设监事长1名。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本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对本会重大事项的决策享有建议权和监督权,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选举、罢免以及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

(三) 监督本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 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五) 对理事以上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范,不履行职责,危害行业公共利益,损害协会或其他会员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选举和表决实行11票制,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决议,经全体参会监事签字后留存备案。

第三十八条  所有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均实行单位任职制,一般应由当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任。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发生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由该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报协会秘书处予以变更。

第五章  分支机构和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区域分会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在本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分支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聘免由本协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秘书处可设立必要的业务工作部门,可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及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专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专业审计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1230日本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沈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