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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2013-1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沈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创建和谐、安全、整洁、舒适的文明城市环境,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遵守的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市协会吸纳会员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并具有市协会会员单位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市协会自律公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遵章守法、履行合同、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自律互利、监督考核、弘扬正气。

第五条 市协会是本公约的执行和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履行行业规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批评,依法经营,规范服务。

第七条 会员单位要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或使

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第八条 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信息秘密;不得利用业主提供的身份信息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定期将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及按照合同约定购买物业管理相关保险情况等向业主公示。

第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维修资金使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做到资金使用规范、账目清晰、公布及时。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社会道德标准的框架下,开展正当的行业竞争活动。杜绝虚假服务承诺、恶意降低收费标准和实际服务违约、质价不符等现象。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与委托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时,会员单位应依法依规,按照合同约定,主动移交相关资料、物业办公活动场所、余额的物业费等,并按约定时限退出物业管理项目。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不得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十三项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员工社会保障机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公平竞争、资源共享,不得诋毁其他会员单位,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章  执行监督

第十六条 市协会将组成考核小组,定期对会员单位履行自律公约,特别是履行物业合同情况进行考核,对诚信履约的会员单位,协会网站和会刊将开辟专栏宣传报道。将定期通报表扬,授予相应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违反公约、发生失信或侵权行为的,其他会员单位有权向市协会进行投诉、检举。市协会经调查核实后,应将裁决结果向全体会员公示。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自觉维护行业团结和整体利益,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本着互谅、协商的原则自行解决;不能自行解决争议的,可以请求市协会给予调解。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市协会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由会长办公会议予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通过协会会刊和网站或联合新闻媒体予以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3.提请沈阳市房产局在评审投标物业项目的资信标部分予以扣分;

4.撤销其在市协会的职务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5.建议房产主管部门降低或撤销其企业资质等级,或者降低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应及时将因违法、违规等问题辞退的员工情况报送市协会,由市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上及时向会员单位通报。凡被市协会通报的从业人员,会员单位三年内不得录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着“签约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凡会员单位必须签署本公约并受其约束。会员单位退出本公约,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协会,同时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对退出及加入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市协会将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市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