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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审议稿)

2017-11-27

为保证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正常业务活动,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的规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缴纳会费标准

(一) 会长单位:    5000 元/年

(二) 常务副会长单位:  4000 元/年  

(三) 副会长单位:   4000元/年

(四) 理事单位:2500元/年

(五) 会员单位:1500元/年

(六) 个人会员:1000元/年

(七) 本会非物业服务单位及社会团体会员:10000元/年

一个单位在协会兼任多职的,按照任职最高的会费标准缴纳,不重复收取。

第二条  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一)会费缴纳时间

会员应于每年331日前按标准缴纳全年会费,凡在每年630日前批准入会的新会员,按全年会费缴纳。7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会员,按半年会费缴纳。

(二)会费缴纳方式

1、支票或现金,直接交协会秘书处;

2、银行转账汇款;

第三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

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和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开支,主要使用范围为:

(一) 必要的办公支出(业务招待费不予以列支);

(二) 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三) 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网站维护等项支出;

第四条  会费的管理

(一)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 会费支出(除正常工资列支外)一次性超过1万元以上的项目费用,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会长审批。秘书处的日常办公费用由秘书长审核,报会长审批。

(三) 协会聘请专职会计负责财务账目管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

(四)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审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五) 对于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会员退会或被撤消会员资格后,不退回当年会费。

第五条 本办法经20171130日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