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04 月 20 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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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审议稿)

2017-11-27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ShengYang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SYP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沈阳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和物业服务相关的专业组织及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社团组织,本协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道德风尚;反映行业的愿望与诉求,维护行业的公共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能,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决策和调解行业纠纷服务,为共同缔造幸福沈阳服务,为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是在沈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本协会接受沈阳市房产局和沈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协会具有桥梁纽带、自律管理、调查研究、宣传引导、教育培训、学习交流、咨询顾问、监测评估、维权协调、资源整合等基本职能。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有:

(一)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及时反映行业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代表行业表达观点和立场。

(二) 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准则;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提高行业诚信管理水平;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惩戒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调解行业纠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规范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接受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和课题攻关。

(四) 开展行业宣传引导,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与媒体联合建立宣传阵地、策划宣传活动;编辑出版物业管理相关文集汇编、学习教材、交流材料、宣传资料等,宣传和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五) 开展行业教育培训,建立人才培育机制和培训基地,建立行业专家库和行业培训师资队伍;组织开展行业标准、专业岗位、法规政策、业务技能等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承接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授权或委托的教育培训任务。

(六) 开展行业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开展学习交流、参观考察提供协调联络服务;为会员单位举办经验交流研讨会,分享行业内的先进服务经验、典型案例分析、经营创新方案;代表行业促进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领域、相关行业的交流合作,代表行业接待相关单位和组织的交流访问。

(七) 收集、研究和发布物业管理相关市场信息和研究成果,通过编制本市各类型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服务成本费用等行业信息,为会员单位和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 培育第三方监测评估市场,按照行业规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认证、信用评级、创优考评、达标验收等工作。

(九) 建立物业纠纷调解机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单位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为会员单位的正当行为提供支持。

(十) 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建立行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先进技术共享机制和行业推动扶持机制,促进高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建立行业在服务创新、服务外包、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联盟平台。

第三章

第七条 凡依法成立的从事物业相关服务工作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服务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等,认同并承诺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和愿意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 单位会员: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可以加入本协会。

(四) 个人会员:热心物业管理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经申请可以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 交纳会费后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本协会会员大会确认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本协会行业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执行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三) 遵守行业诚信自律守则,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接受本协会的监督管理,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四) 认真完成本协会安排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协助协会开展学术研究、统计调查等工作;

(七)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协会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终止:

(一) 向本协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的;

(二) 会员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违反本协会章程或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不得再以本协会会员的名义进行活动,缴交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备沈阳市房产局及沈阳市民政局。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选任制),专职副秘书长1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如下:

(一) 会长产生程序

1. 在本会模范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自愿报名参选会长;

2. 经新一届会员大会筹备组对报名参选理事审核通过,视为新一届会长候选人;

3. 所有会长候选人在协会理事会上发表竞选演说;

4. 经协会理事会对所有会长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

5. 得到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选票且得选票第一名的候选人当选为会长。

(二) 常务副会长产生程序

1. 在本会模范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自愿报名参选常务副会长;

2. 经新一届会员大会筹备组对报名参选理事审核通过,视为新一届常务副会长候选人;

3.  经理事会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

4.  得票数第一名的当选为常务副会长。

(三) 副会长产生程序

1. 在本会模范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自愿报名参选副会长;

2. 经新一届会员大会筹备组对报名参选理事审核通过,视为新一届副会长候选人;

3. 按本会理事人数的1/4确定本会的副会长职数,最多不超过30人;

4. 经理事会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

5. 得票数靠前者当选为副会长。

(四) 秘书长产生程序

1. 在本会模范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自愿报名参选秘书长;

2. 经新一届会员大会筹备组对报名参选理事审核通过,视为新一届秘书长候选人;

3.  经理事会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

4.  得票数第一名当选为秘书长。

第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出任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六) 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因会长不能主持上述会议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如果会长空缺,由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职务至新的会长人选产生为止。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 落实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建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 决定设立和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七) 审议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可指定其他人员列席;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由会长提议临时召开会议。会长办公会在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二十五条第一、三、四、五、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须1/2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电话、网络等形式临时召开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20%以上理事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实行单位任职制,一般应由当选的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出任相应职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时,由该单位推荐新任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人选,并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协会秘书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竞聘选举产生的会长,因所在单位人事变动以及单位权属变更致使其本人离开原单位的,只要本人仍在本市物业行业内工作并愿意继续为协会服务,届内可以继续担任本会会长。

第三十一条 理事单位、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的资格条件:

(一) 热爱行业,关心本会发展,模范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 企业无违法经营行为,在行业内无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的行为;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会员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 在本会会员中,企业经营指标和业绩指标相对优秀;

(五) 副会长以上单位具有在沈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5名,其中监事长1名,任期与理事相同,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对本会重大事项的决策享有建议权和监督权,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会监事任职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敢于和善于反映意见;

(二) 坚持原则、公平公正、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行业公信力;

(三) 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了解与本业务领域有关的政策法规,熟悉社会团体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四)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本会章程、行业自律准则及其他制度的执行;

(二) 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 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 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五) 监督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

(六) 制订和修订行业自律准则,交理事会审议;

(七) 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八) 对理事以上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范,不履行职责,危害行业公共利益、损害协会或其他会员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九)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三)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四) 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分支机构和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实际和行业发展情况,在会员大会下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以及区域分会等分支机构,并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一)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不再设其他分支机构。

(二)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领域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 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会长办公会提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沈阳市房产局及沈阳市民政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 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规则,报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各分支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使用统一票据,不设立单独帐户。各分支机构应按年度向秘书处提交经费收支计划,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由秘书处统筹安排。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工作部门,可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 向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三) 拟订和执行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 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五) 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六)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查批准入会或退会,检查各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经费收支计划完成情况和人员的聘任情况,并向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报告;

(七)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及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调整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

(一) 本会物业服务单位会员基础会费标准为每年1500元。

(二) 本会理事单位会费为每年2500元。

(三) 本会副会长及常务副会长单位会费每年4000元。

(四) 本会会长单位会费每年5000元。

(五) 本会非物业服务单位及社团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10000元。

(六) 本会个人会员基础会费标准为每年1000元,荣誉会员免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收支情况应主动接受会员的查询和监督。

本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为社团法人资产,不属于协会成员单位共有资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专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沈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专业审计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沈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沈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沈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